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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孔廟儒學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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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著:陳獨秀
  • 出版者:《新青年》第2卷3號
  • 出版日期:1916/11/01

憲法與孔教

內容介紹

早在光緒二十四年,康有為就在〈請尊孔聖為國教立教部教會以孔子紀年而廢淫祠摺〉中,向清廷奏請立孔教為國教。一九一二年十月,陳煥章等人在上海成立孔教會。一九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在國會討論制訂憲法的時候,陳煥章、梁啟超、嚴復等人向參議院和眾議院提交了孔教會「請定孔教為國教」的請願書,提到:「一切典章制度、政治法律,皆以孔子之經義為根據。一切義理學術、禮俗習慣,皆以孔子之教化為依歸。此孔子為國教教主之由來也。」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天壇憲法草案》經議決通過,其十九條第二項有:「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之大本」一文。

此一將尊孔入憲的做法,引起許多學者的不滿,陳獨秀即是反對最力者的其中一員。〈憲法與孔教〉一文,即為陳獨秀對此一論題看法的具體呈現。文章原發表於《新青年》第二卷三期,後又收入上海亞東圖書館出版之《獨秀文存》中。

文中以為「孔教」本失靈之偶象、過去之化石,應於民主國憲法,不生問題。祇以袁皇帝干涉憲法之惡果,《天壇草案》,遂於第十九條附以尊孔之文,敷衍民賊,致遺今日無謂之紛爭。

舊教九流,儒只居其一而已。其他各家學術,皆有優於儒家孔子的地方。增進自然界之知識,為今日益世覺民之正軌。一切宗教,皆無裨治化。今若效漢武之術,罷黜百家,獨尊孔氏,則學術思想之專制,其湮塞人智,為禍之烈,遠在政界帝王之上。因此,獨尊孔氏是不智之舉。

而且別尊卑、明貴賤之階級制度,是宗法社會封建時代所同然,正不必以此為儒家之罪,更不必諱為原始孔教之所無。儒教經漢、宋兩代之進化,明定綱常之條目,始成一有完全統系之倫理學說,乃孔教之特色,中國獨有之文明也。但這與西方之講求人人平等,剛好相反。今之憲法,無非採用歐制。而歐洲法制之精神,無不以平等人權為基礎。因此民國憲法草案百餘條,其不與孔子之道相抵觸者,蓋幾希矣。如此,則「憲法」與「孔教」將何以並存之?

因此,若以為中國之法,孔子之道,足以組織吾之國家,支配吾之社會,使適於今日競爭世界之生存,則不只共和憲法為可廢,變法維新、流血革命、設國會、改法律,及一切新政治、新教育,皆應廢除。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對於與此新社會、新國家、新信仰不可相容之孔教,不可不有徹底之覺悟,猛勇之決心。

撰稿人:黃智信

作者簡介

陳獨秀,原名慶同,字仲甫。安徽懷人,生於一八七九年十月九日。早年留學日本,與張繼、蘇曼殊等組織革命團體青年會。一九一五年起,主編《青年》雜誌(後改名《新青年》)。一九一七年任北京大學文科學長,一九一八年和李大釗創辦《每周評論》。一九二○年 八月在上海建立中國第一個共產主義小組,並發起成立中國共產黨。一九二一年七月在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代表大會上被選為黨的中央局書記,後被選為黨的第二屆、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第四屆、第五屆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因被控在黨內成立小組織進行反黨活動,於一九二九年十一月遭中國共產黨開除。一九三二年十月被政府逮捕,於一九三七年八月始出獄。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卒於四川江津。所著多收入《獨秀文存》與《陳獨秀文章選編》等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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