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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孔廟劇院場地收費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民宗字第11260211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五點及第四點附表「臺北市孔廟4D劇院場地收費基準表」,自112年8月22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孔廟4D劇院場地收費基準)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三、本場地,指位於孔廟園區明倫堂內部之劇院空間。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五、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本場地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註:臺北市孔廟劇院場地收費基準第四點附表,請參閱相關檔案「臺北市孔廟劇院場地收費基準表」。



適用對象 一般機關、學校、人民團體等,辦理演講、會議、表演等各項室內活動等文化育樂活動或集會為限。
收費項目:場地使用費(新臺幣/元)/每時段 4,500元。
場地說明 面積(可容納人數及座位):173平方公尺
設備:
1.場所配置:舞台約8*3.9公尺,94個座椅。
2.擴音設備:無線麥克風。
3.播放設備:投影機,現場提供VGA、HDMI插孔(連接線由借場單位自備)。
4.其他設備:冷氣機。
(以上設備以現場實際情形為準)
備註
1.使用時段:
(1)本劇院開放時間扣除每周一休館日,及因維護保養作業或因颱風天候因素不對外開放外,其他時間受理申請使用。
(2)使用時間:分為二時段。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上午時段: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下午時段: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申請人如須利用非使用時段時間進行場地佈置,應事先洽本會同意後,始得使用。
2.收費及計算方式:
(1)申請人核准使用時段,以4小時為一借用區段,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算。但連續使用2時段以上者,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用。
(2)保證金係按次計費,申請連續使用者,保證金3,000元以一次計收。
(3)申請人如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提出申請使用前14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本會,若已繳費,應同步申請退費事宜。如逾期申請時,則不予退還。
(4)各項費用應在通知繳費起6日內全數繳納完畢。
劇院場地申請表 連結:市民服務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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